“职业打假人” 能否适用十倍赔偿
日期:03-25
2023年9月18日,栗某某通过微信在孙某处购入慈福堂牌左旋肉碱胶囊,服用后出现恶心、心悸、口干等症状。栗某某将产品送检后显示案涉产品含有国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栗某某诉至本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判处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栗某某购买案涉产品后旋即将产品送检,其从2022年4月至今,多次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产品责任纠纷等为由向多家法院起诉,属于职业打假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假买假”不作为在食品领域排除惩罚性赔偿的理由,即便栗某某确系“职业打假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法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出发,本院判决孙某退还购物款并判处十倍赔偿。
打击和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既需要发挥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小、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势必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本案通过判处孙某承担多倍赔偿,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最大程度抑制损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柏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