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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高原反应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

日期: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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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2月,袁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名为《××利益条款》的人寿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2月21日,保险期间为一年。按该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被告应当支付约定的保险金,即20万元。2019年4月27日,袁某在西藏尼玛县来多乡因不适高原缺氧气候,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综合征,在尼玛县来多乡卫生所转院至县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尼玛县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为:“死因疾病,并说明:因高原气候不适应,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有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尼玛县来多乡卫生所建议转院到上级医院治疗,在转院途中死亡。”2019年5月20日,袁某之妻原告舒某向被告申请理赔保险金,被告以不属于意外伤害拒绝理赔。

那么,被保险人高原反应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导致。本案造成袁某死亡的客观事件是袁某进入高原缺氧的恶劣环境——这与人们进入水中、火海等恶劣环境一样,随之发生的后果均是这个客观事件原因所引起结果。比如发生高原反应,并可能出现一般性的头痛;或出现较为严重的情况,如呼吸困难,须立即抢救方能治愈;最严重的情况是经抢救无效或抢救不及时死亡。高原反应是这个客观事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而这个客观事件完全符合: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几种约束条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袁某死亡的直接客观事件属于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袁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赔偿保险金20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般意外保险合同中,高原反应没有作为免责条款附加在合同内。当意外事件导致伤害结果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卜庭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