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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没有送货凭证只有发票能证明履行交付义务吗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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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商事交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并无统一要求,“先款后票”“先票后款”的情形较为常见,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义务往往容易产生争议。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太仓某公司与常熟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常熟某公司向太仓某公司采购涤纶丝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交易时间自2016年9月起至2019年3月止,太仓某公司向常熟某公司共开具了5份发票,总金额115万余元,常熟某公司认为其中有17万余元是虚开的,己方实际并未收到货物,太仓某公司以发票已实施认证抵扣为由主张已履行交付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在沟通未果后,太仓某公司将常熟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太仓某公司主张5份发票的总金额115万余元即为双方之间交易总额,常熟某公司认可5份发票均已签收并实施了认证抵扣,但主张有17万余元是虚开的,该17万余元的货物并未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现太仓某公司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常熟某公司对发票实施认证抵扣的事实主张已向常熟某公司交付货物,并据此主张交易金额和欠付金额,在常熟某公司不认可17万余元对应货物已交付的情况下,太仓某公司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向常熟某公司完成交付。太仓某公司仅提供了8份送货单,但这些送货单均无常熟某公司签字确认,且就其中的6份送货单太仓某公司先是称系送货当时形成的,后又承认系后补的。针对双方存在虚开争议的发票且发票对应的全部送货单已遗失,足见太仓某公司无法提供真实的交付凭证证明交货事实,太仓某公司应就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太仓某公司主张货款17万余元的诉请未予支持。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表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税额的合法证明,但增值税发票本身不能单独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义务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义务的唯一证据,仍然要提供送货凭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交付义务。 袁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