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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充卡后商家跑路 能否向店铺受让者追讨余额

日期: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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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8月,朱某为其女儿报名了某游泳培训中心,并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学费6888元,共计55课时,并于签约当日将费用交给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A公司在未告知店内会员的情况下将店铺转让给了B公司,之后B公司接纳了朱某到店消费,继续履行了朱某与A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但B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人去楼空,朱某还余38课时未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朱某实际是与A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故朱某只能向A公司要求退还课时费,故应当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朱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是A公司被注销,B公司接手了原店铺继续经营,且允许朱某继续在B公司经营的店铺内继续消费原先的预付卡。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一种承继关系,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义务一并接收,现B公司不再经营,致使朱某无法继续消费其预付卡,故朱某有权向B公司主张退还剩余课时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时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鉴于上述情形,故B公司应退还朱某未上课时培训费用。周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