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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两地法院联动 恢复房产执行

日期: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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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在案件诉讼期间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他人,人为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近日,金湖县法院在兴化市法院密切配合下,依法撤销被执行人高某的房产转让权,恢复涉案房产的执行。

2021年,兴化市高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金湖县雍某借款40万元。借款逾期后,雍某催要无果,于2022年10月10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18日,在该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于2023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雍某40万元。后因高某未按协议履行,雍某向该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该院通过线上查询,并未查找到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官在兴化市不动产管理中心调查时,偶然间发现高某有房产转让登记记录,经过进一步调查证实,高某于2022年11月10日将名下位于兴化市某小区的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商品房以60万元的价格转移登记到其姐姐名下。而这个时间节点,正好处于雍某提起借款纠纷诉讼之后。为此,该院认为,高某在案件诉讼期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名下房产,属于故意转移财产,其转让行为应当无效。遂建议雍某向兴化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同时,金湖法院还以公函的形式,向兴化法院说明情况,阐明涉案房产的权属问题,事关申请人权益的维护和案件的执结,得到兴化法院理解和支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兴化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高某涉案房产的转让权。

涉案房屋产权恢复后,金湖法院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对高某名下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用于兑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目前涉案房产正在拍卖中。伍晓伟 李玉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