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妻子王某向法院起诉,判决赔偿3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王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批司法救助金10万元。因钱某生前有债务5万元,借款人张某向法院起诉继承人王某,王某未放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申请的司法救助金被法院冻结。
本案中,该司法救助金能否作为财产执行,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死者妻子王某申请执行的赔偿款无法兑现,故该司法救助金系弥补死者妻子王某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如领取司法救助金的亲属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则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可将相应金额内的司法救助金进行抵扣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司法救助金是因赔偿款项执行不能,弥补死者妻子王某的赔偿款,应归死者妻子所享有,那么一般情况下司法救助金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执行或偿还其生前债务。但该案中,死者妻子同时继承了死者生前的财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规定,只要继承人继承了财产,其就应当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死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已经判决王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作为被执行人的王某所享有的司法救助金则理应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案中,死者的妻子王某既领取了司法救助金,又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则法院可以执行该救助金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执行抚恤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继承遗产的份额。缪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