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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平行进口品牌车提车当日发生自燃 赔偿责任谁承担

日期: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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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甲公司进口案涉平行进口品牌车辆后,将车辆出售给下游乙公司,乙公司将车辆出售给买方某船舶公司。在此过程中,丙公司、丁公司分别负责该车辆的报关手续、3C认证等事宜。2022年11月7日,某船舶公司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同年11月10日,该车在提车当日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自燃引发火灾。后某船舶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因车辆自燃构成车辆全损,保险公司按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进行赔付,某船舶公司将向责任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车辆进口商甲公司及供应链运营公司即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案涉车辆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系依据侵权责任和保险法规定进行追偿是前提和关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从中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本案中,甲公司系案涉汽车的进口企业应视为车辆生产者,乙公司应视为车辆的销售者。

就生产者而言,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案涉汽车起火部位位于引擎盖下方偏右侧区域,起火原因不能排除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自燃引起的火灾,并未认定使用者责任,故可认定该车辆存在产品缺陷,车辆生产者甲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但就被侵权人能否同时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法院认为,在生产者已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可以认定责任的情况下,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更符合立法本意。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自燃系销售过错致产品存在缺陷,且连带责任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故保险公司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予支持。

平行进口汽车系从中国境外进口到境内销售的汽车,存在流通和交易的过程。车辆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人后,保险人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生产商、销售商还涉及供应链运营公司,因此,确定平行进口车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是追偿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关键。张海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