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三包并非无限期 商家责任有边界
日期:03-25
2018年12月12日,王某某从某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创维电视一台,价值5899元。2022年10月4日,该电视出现无图像显示的故障。经王某某联系,某商业有限公司确认了电视发生故障的事实,但需王某某支付1000元维修费用以维修上述故障,被王某某拒绝,产生纠纷。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未果。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质保期最低为10年,故要求被告赔偿新电视1台及误工费等。
盱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显示屏”的三包有效期为3年,王某某所购电视机发生的故障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包期限,其更换电视机并赔偿相关费用的诉求无依据,故不予支持。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由于不同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同,故经营者的维修服务也会有所区别。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都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7日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8—15日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了三包有效期及主要部件名称,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责任边界。“三包”制度实施以来,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商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商品毕竟有使用寿命,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提供无限期的质保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周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