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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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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能动司法巧化“博士”与“专家”创业纠纷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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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邹金纱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钱已经转给你了,你拖了这么久还不配合办手续,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律师函发你了!”

“合同约定4月转款,你拖到7月才转,怎么能算是我违约?再说了,公司突然解雇我,给我造成多大的损失你知道吗?你要赔偿我。”

“是你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毫无依据。”

这段火药味十足的对话发生在曾经的创业伙伴屈某与王某之间。在争执不久后,王某向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屈某则向无锡国际商事法庭提起了合同纠纷之诉。双方从抱团创业到对簿公堂,这是怎么回事呢?

合作创业引发多重纠纷

屈某,美籍华人,拥有博士学位,此前在美国从事芯片相关领域的工作。2021年4月,屈某与案外人吴某等在无锡共同成立某科技公司,进行汽车驱动芯片的研发及生产。公司发展过程中,王某作为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加入该公司担任工程应用总监,并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担任监事。后公司为了激励员工,拟设立员工激励性持股的平台企业。屈某、王某及案外人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在2021年5月设立了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出资100万元,占合伙企业13.33%份额,屈某出资600万元,徐某出资50万元。其中,王某实际出资50万元。

经过两年运营,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能力并不符合其加入公司时的承诺,对公司的产品开发及应用未能达到公司预期,遂于2023年3月8日出具通知,将王某由工程应用总监调整为测试工程师。3月16日,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月22日,王某与屈某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以57.5万元的价格将其占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100万元)转让给屈某,二人及徐某共同签订变更决定书,对合伙企业的变更进行确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屈某应在10日内向王某支付转让款,而王某则应积极配合合伙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如因王某导致不能办理变更手续,王某需支付转让款20%的违约金。

“王总,市场监管说你的签字跟留存的不一样,现在这个变更手续办不了,所以还要麻烦你来一下无锡,市场监管部门要你亲自来办理手续。”办事人员苦苦劝说,但王某认为屈某尚未付款,所以并不理睬。

2023年7月14日至16日,屈某分3笔将57.5万元转让款支付至王某账户。办事人员将付款截屏发送王某,并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手续。

王某收到款后仍旧怒气未消,在7月18日向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作为反制措施,7月25日,屈某委托律师向王某发送律师函,指称王某违约。屈某为推进合伙企业变更手续的办理,也为制衡王某的劳动仲裁,于2023年8月31日向无锡国际商事法庭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要求王某配合办理变更,并支付违约金11.5万元。

“调裁审”联动寻求最优解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如果仅走个庭审程序,将合同之诉一判了之,双方的纠纷并没有完全解决,反而还会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双方为此事纠缠、劳心劳力,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怎么处理更好呢?”案件承办法官单甜甜思考了很久。

恰逢此时,无锡中院劳争法庭与国商法庭联系,表示可以就本案与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会商,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王某提起的申请系涉外科技型企业劳动纠纷,专业程度高,案件关系复杂,案件的调解和仲裁难度大,容易出现仲裁前置程序空转的情形。

如此一来,劳动争议纠纷也有可能再次进入诉讼,双方的纠纷就会陷入拉锯战之中……

调、裁、审各方,基于保护高层次人才与科技型企业的出发点,坐在一起分析双方诉求、梳理主要矛盾、评价纠纷化解可能性……最终决定,以同步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和合同纠纷为目标,由国商法庭主导,对双方全部争议进行一揽子调解,力争实现“一次诉讼,全部解决”,以高质量司法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揽子处理圆满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一波三折。

“钱晚了3个月才收到。因为突然辞退我,我又要找工作,也是有损失的。当时也是为了尽快解决这个事情,才以这么低的价格把公司份额卖给他们。”王某一开口就全是不满。

“法院调解是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既然你已收到转让款,自然也应该履行配合办理手续的义务。至于你说的损失,建议把劳动仲裁的诉求放在一起解决,你看行不行?”单甜甜对其耐心解释。

“那当然好啊!”王某说。

“如果能一揽子解决,正是我们企业最希望达成的效果。”屈某也连连点头。

“为了使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将本案调解分为确定王某办理变更手续时间—确定劳动补偿金额及付款时间—确保调解方案执行方式三段内容,分别进行明确。”单甜甜介绍道。

为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及时履行,协议中直接确定王某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为次日13:30。

经过多轮摆事实、讲依据,针对王某的劳动赔偿金问题,双方也达成了一致。可是,就在双方准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时候,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王某提出,应缴纳的个税应由对方负担。对此,屈某激烈反对,认为其已经放弃了向王某主张20%的违约金,个税是王某转让份额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坚决不予认可。

单甜甜一方面让屈某的会计人员测算个税的金额,另一方面向屈某释明,是其迟延履行在先,本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同时,从本案诉讼的最终目的出发,让王某顺利退伙、解决合伙企业的变更问题,确保企业后续经营顺利,才是各方共赢的结果。

经过金额衡量及对法官“着眼大局”观点的认可,屈某最终同意承担个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随后,王某及其代理人立即拨通劳动仲裁机构电话,向仲裁员表达了撤回仲裁申请的意向。仲裁员在确认王某已经与屈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后,指导王某提交相应撤回仲裁申请的手续。

“单法官,王某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完变更手续。”在调解协议签完的第二天,调解书刚刚寄出,单甜甜就接到了王某律师的电话。

至此,这一起涉外科技型企业劳动纠纷终于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