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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购买“团体意外险”后 公司赔偿责任认定

日期: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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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张某受雇于工头吴某在某建筑公司负责管路安装,该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为工地施工的40名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每人保额20万元。同年6月,张某在高空作业过程中不慎跌落摔伤,经医院诊断,张某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住院3个月花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5万余元。治疗过程中,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并获得20万元理赔款。张某出院后,要求工头吴某赔偿手术、治疗、护理、误工、康复等费用共计93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经查明,张某在事故中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吴某无建筑工程资质,张某因此追加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认为该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吴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公司承认未核实吴某资质存在过错,但其主张公司已购买团体意外险,张某已获得相应赔付,应当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第“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规定,张、吴二人系劳务关系,吴某作为现场管理者,没有检查督促张某按规定上岗,应当承担70%的责任。张某违反操作规范,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吴某,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与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意外险理赔案件屡见不鲜。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发放给员工,劳动者在遭遇不幸时都应得到支持和帮助,故公司无权要求员工返还保险理赔款,保险理赔款也不能用于冲抵公司的赔偿责任。公司对于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团体意外险虽能在事故发生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并不意味公司可以因此减轻或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购买团体意外险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高员工福利的必要额外措施,这不仅是基于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的要求。 张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