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院: 坚持“如我在诉”理念 平等保护民企权益
日期:03-12
□通讯员 杨 凯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这里有营商的法治沃土,民营企业受平等保护。”某不锈钢公司诉讼代理人如此感叹。
原告公司是本地中小型民营企业,被告公司是央企。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7522块去磁不锈钢条,总价41万余元,货到位并验收合格后,被告付清90%款项,余款质保期结束后支付。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但经多次催告,被告仍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不得已,原告向兴化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是央企,不可能恶意拖欠款项,主要是因为不少货物尚未检验,暂时不好付款。”庭审现场,被告公司法务负责人解释。“2018年签订的合同,当时货就给你们了,是不是为了不给钱就拖着不检验?”原告代理人激动地站了起来。案件能否及时化解,关乎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关乎央企声誉。双方曾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且对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具有调解基础。为减少企业诉累,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经法官排查和协调,被告认可是由自身项目延误造成收货后未及时检验,但没有办法一次付清90%的货款,要求5个月内分期付款。考虑到常年合作关系,原告也同意了分期还款方案。
就在以为谈妥时,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标准又发生争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原告方认为,这是央企利用其强势地位主导的“不平等条约”,实际应当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既然合同有约定就按约定,不然我们绝不签字。”被告公司法务负责人说。“央企怎么了,这次我非要较一次真。法官开庭吧,不调解了!”原告公司代理人也激动地表示。
承办法官分开剑拔弩张的双方,安抚情绪后向被告宣讲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政策,通过被告法务部门找到公司业务主管,再由原告代理人联系了原告公司负责人,由二人直接沟通,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终于,承办法官通过调解既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让央企重新审视自己,对其逾期行为承担合理的违约责任。
本案是发生在民营企业与央企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每件央企与民营企业的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被广大民营企业家所关注,成为营商环境是否改善的试金石。该案调解结果虽然是违约金的“小让步”,但体现出法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大决心”。
近年来,兴化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共建“无讼园区”,化干戈于诉外,止纷争于庭内,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切实为地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