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产生争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事。双方本应友好协商化干戈为玉帛,但有些人却冲动莽撞,将他人财物当作发泄情绪的工具,让原本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追悔莫及。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一日,张某与孙某因债务问题相约至某公园停车场,因没有借条,双方就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后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为避免冲突升级,孙某躲进自己车内,张某见状,驾车多次故意撞击孙某车辆,致使孙某的车辆及临近停放的他人车辆不同程度毁坏,孙某遂报警。经鉴定,两车损失共计人民币89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徐艳秋 王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