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制度的历史及其实践反复证明,监狱从来就没有并且至今仍然没有能够解决囚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交叉感染问题。长期以来,居高不下的再犯率,迫使许多国家都在思考和探索如何解决刑罚适用的必要性与刑罚执行带来的副作用之间的矛盾。在这方面,一些国家在刑罚制度改革中采取了各种监外执行的措施,尽可能地使那些少年犯和罪行比较轻的初犯、偶犯不在监狱内服刑,以避免其在监狱服刑时可能受到其他重罪犯的感染而进一步强化犯罪意识。我们应该突破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向多元化、轻缓化方向发展,这是符合刑罚发展的历史规律的。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和管制,在刑罚的裁量和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我国法律面临着如何与复杂多变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及与国际接轨的现实,实行刑罚轻缓化,不仅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与世界刑法改革趋势相一致的需要,刑罚轻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由浅入深,逐步展开,要实现刑罚的轻缓需要在完善立法、加强司法、有效执法几个环节上进行改革。
为此应当完善立法,对我国现行的刑罚种类和结构进行修改。修改刑法时,科学地设计刑罚结构,扩展非监禁刑的内容,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为法官提供更多的量刑选择。刑罚体系应当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型刑罚结构转变。树立科学的刑罚观念,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理念前提。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
加强司法,在刑罚执行中应当尽量多地适用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缓刑实际上是为调整短期自由刑的不足而设的,在我国缓刑率远远低于美国、加拿大等国,且法院与法院之间的适用很不平衡。现代司法实践表明,短期自由刑弊病甚多,往往难以起到改造罪犯的效果,而缓刑则给犯罪分子一个机会,在基本不影响其生活现状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罪行所引起的损害,进而走到守法的道路上来。世界各国刑法都有逐渐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的趋势。
实践证明,对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既可以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也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能继续为社会服务。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司法部门对假释的适用比较严格,一些年逾古稀的老人仍在监狱服刑,不但监狱压力大,而且行刑成本高。实际上,假释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改造罪犯,其再犯率一直是比较低的,笔者认为对服刑过半、没有现实危险、表现良好的罪犯,应当尽可能地适用假释。
总之,刑罚的轻缓化是一种趋势,又是一个过程,是刑罚基准的趋轻发展态势,它与刑罚的适度性并不矛盾,在我国当前刑罚已经较重的情况下,不顾实际情况大幅度地降低刑罚规模与强度,可能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后果。因此,应当逐渐实行,并且是与一定的犯罪态势相适应。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