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 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情
日期:03-01
近日,苏州昆山法院对两名特殊困难当事人展开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539896元。
两名困难当事人陆女士及李女士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其中,陆女士驾驶电动车在回家途中被他人驾驶的电动车撞致重型颅脑损伤,后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陆女士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60万余元。李女士步行时被他人驾驶的电动车撞伤,致右三踝骨折伴脱位遗留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李女士15万余元,后李女士又不幸患上了恶性宫颈癌,经医院诊断,需进行化疗,大额的治疗费支出,让其深陷入不敷出的境况。
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在接到两名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后,快速开展核实工作,通过当事人家属及其所在村委会等多种途径,调查相关情况,形成完备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集中讨论,最终确定按照未执行到位金额的30%发放司法救助金,从提交讨论到发放完毕用时不到三天。李潇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