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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分包方拖欠工人工资 总承包方可先行清偿

日期: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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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4月至6月,周某跟随封某在某项目工地做瓦工,按日结算工资。工地完工后,经与封某结算,尚欠周某工资14244.5元。某建设公司系该项目总包单位,案外人某劳务有限公司从建设公司分包后,又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封某。法院审理后判决建设公司给付周某工资1424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案涉工地做瓦工,系封某班组成员,且封某与建设公司在2023年1月1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中也予以确认,故周某主张的工资系农民工工资,应当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本案中的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分包单位又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公司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对周某要求建设公司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实践中,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分包单位又转包,最终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见不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如此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