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慑型环境法,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主要特征,体现了重罚主义思想,指的是通过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制裁力度,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威慑,最终遏制企业的违法,以实现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功能。在威慑型环境法中,企业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状态,他们更多的是作为被规制、被制裁的对象。
环境法律规制力度的加大收到了一定的实践效果。从威慑理论来看,剥夺企业因环境违法而获得的利益,对企业环境违法产生了应有的威慑,而提高威慑也相应地促进企业在环境治理上的合作。第一,威慑内含着促进合作的机制。环境威慑,其实也包含了促进企业合作的机制,而不是一味地加强对企业的制裁。从制裁的原理来看,国家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时,会考虑到各种因素,例如违法情节、违法后果、违法后的补救措施、违法后的态度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量,对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的责任,体现出国家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态度,也暗含了对守法行为的提倡。第二,威慑促进企业积极守法。因为法律责任的严厉性,企业有动力去积极地预防环境违法,并处理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为了减少威慑造成的影响,企业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预防环境违法,这样可以起到更好的预防和保护作用。第三,威慑促进企业与其他主体的合作,实现更高的环境治理目标。威慑提高了环境违法的成本,但仅仅依靠企业自身来实现合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企业需要其他主体的帮助与指导。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的指导与帮助;而就其他社会主体而言,企业通过与具有专业技术的主体相合作,可以提高守法能力。
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严厉打击使用毁灭性手段或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斩断非法产业链,保护长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长江非法采砂等涉矿产资源犯罪,对实施、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依法全面打击,确保长江航道安全;助力“重化围江”“散乱污危”化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长江保护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实践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流域居民主观幸福感也随着环境规制的增强而不断提升。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