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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以虚假社保代缴之借款 的效力认定

日期: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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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8年1月, 张某因无工作单位,故请朋友陈某以自有公司名义为其代缴社保,张某近3年代缴社保费用均由陈某个人垫付,共计垫付5万余元。后陈某因资金紧张多次催要该款项,张某均表示无偿还能力,经双方协商同意,张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并载明“今借到出借人陈某5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2022年2月20日到期时还清本金,壹年内无须利息,逾期利息按1%计算(月利率),借款为个人使用现金交付,张某已经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后因张某一直未兑现该款项,陈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代缴行为和诉讼金额均无争议,但被告以未与原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在该公司实际上班且未收到任何现金为由,不同意在本案中偿还该款项。经法庭审理认定,原告代缴社保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故裁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陈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张某应返还陈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同时双方涉嫌虚假社保缴费的行为,应由相关社保机构予以纠正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申请办理保险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参保资料。本案中,张某个人积极缴纳社保并为自己以后生活寻求保障本无可厚非,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程序进行缴纳,如委托他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常规方式为其代缴社保,经社保机构发现查实有虚假代缴社保行为的,将面临相关处罚措施。不仅如此,现实生活中,代缴社保被诈骗情形时有发生,一旦遭遇类似情况终将得不偿失。张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