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为孤独症儿童铺设康复之路
日期:02-28
孤独症,也称自闭症,自闭症患者被称为“星星的孩子”,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存在严重的社交沟通障碍。在人们的印象中,康复费用一般是指治疗费用、医药费用等,很多人并不知晓孤独症患者的“感统训练”费用。近日,淮安市中级法院执行裁判庭接到一名孤独症儿童的母亲送来的锦旗,感谢法官在孩子康复过程中给予的法治力量。
4年前,申请执行人的父母离异,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第二年,孩子被诊断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之后在某机构进行一对一感统训练。父母双方就孩子治疗等问题达成调解,约定男方支付一半的康复费用。男方支付一段时间后认为,根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相关疾病的儿童康复费用根据症状轻重在每年5000元到2万元之间,而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训练费用每年为6万多元,明显高于普通标准,对于超出一定限额的康复费用,抚养费的承担必须兼顾实际需要和负担能力等因素,抚养人不应擅自做主,目前自己月收入不高,现又身患疾病,承受不了这样的经济负担。此外,孩子的病情是否需要进行一对一感统训练,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测评,即使需要也应当找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产生的非必要训练的费用不应支付。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
抚养人认为,其月收入也不高,自身也患有疾病,全部收入都用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康复费用,不足部分还要通过对外借债来支付,除感统训练外,自己每天还要再陪伴练习一小时以上,目的就是想抓住康复的窗口期,通过密集的行为训练,让申请人能够生活自理,不给家庭与社会增加负担。感统训练费用支出具有合理性。孩子肢体严重失调不平衡,属于重度情形,针对的康复训练项目包括很多,感统训练是一种针对感官技能的训练,孩子需要通过一对一密集的感统训练来帮助恢复运动技能及生活处理能力。而且孩子今年已经 9 岁,已经错过了最佳窗口期,但根据医学证明在 10 周岁至 12 周岁之前,进行密集的运动训练,能够改善症状,如果感统训练暂停,可能会出现行为能力倒退。而申请执行人的状态到 12 岁后将会彻底定型,再无进步可能,如果错过这段时期,将严重影响日后的生存能力,会给家庭与社会都带来沉重负担。自己并未追求高收费的康复手段,只是在双方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孩子在最后的关键时期受到较好的康复训练。孩子处于康复窗口期,行为能力是可塑的,前提是要不断地重复去巩固,其间如果感统训练暂停,可能会出现行为能力倒退。孩子刚来时走路不稳,无法参加集体课程学习,只能接受一对一感统训练。作为母亲,自己已经为此费尽心力,自 2019 年以来,寒来暑往不间断地接送训练与陪伴。经查明,2021 年 10 月至目前,共花费14万元感统训练费用。如让另行提起诉讼,不仅增加诉累,而且自己已经垫付了高额康复费用,无力再行垫付,中断孩子的康复训练可能使经康复进步的功能再一次退化。
淮安中院依法驳回了复议申请,认为本案涉感统训练费用应属于调解书确定的康复费用。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明确。本案调解书调解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为未来发生的医疗费,其中包含康复费用,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次,感统训练费用发生具有合理性。根据查明事实,申请执行人并未进行明显收费过高的康复项目,而是就近选择费用相对合理的机构进行感统训练,孩子通过感统训练,在语言、运动能力方面亦取得进步。费用发生时点亦处于进行康复训练效果较好的年龄阶段,其具有感统训练康复的需求。再次,调解双方曾就感统训练机构的选择及训练方案达成合意。在申请执行人进行感统训练之初,申请执行人已经告知被执行人并向其发送了交费凭证,被执行人虽然没有明确回复同意,但亦表示其会承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
法院在裁定书上还说了这么几段话:俗语有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从双方前期沟通内容来看,对于孩子的病情,父母并未选择逃避,而是积极寻求治疗方案,竭尽全力提供支持,目的是让孩子能够独立地融入社会。在双方共同付出下,孩子在语言及运动能力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在长期的康复过程中,缺乏有效沟通让双方产生了误解和不信任,是双方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然而,尽管父母双方存在分歧,也都有各自的困难,但孩子处在康复较为关键的时期,康复成效也需要进一步巩固,希望在这一共识的引导下,父母双方能够继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彼此沟通,多理解对方的难处,互谅互让,和睦相处。鼓励抚养人及时将孩子的康复动态与对方分享,让其见证孩子的坚持与取得的点滴进步,也鼓励父亲在结合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加入孩子康复方案的确定并积极参与,齐心协力为孩子创造更加温暖、和谐、稳定的亲情关系,帮助孩子更好地康复成长。朱巧慧 赵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