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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寒天送锦旗 司法暖民心

日期: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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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感谢您公正的审判,让这个案子得以圆满解决,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近日,当事人于某将一面写有“崇法明理 公正廉明”的锦旗送到连云港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刘志远手中,对办案人员公平公正、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

原告于某向被告李某购买二手车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车辆无重大事故。后于某发现该车辆为事故车,并提供评估报告。经查,案涉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于某遂要求退车未果,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购车款,并主张贷款损失、误工费等其他损失。

一审认为,于某已提供证据初步证实车辆为重大事故车,李某虽否认,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对车辆不是重大事故车负举证责任。李某举证不能,亦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李某退回购车款。于某以一审未支持其车辆贷款损失为由,上诉至本院。二审承办人赴南京调取了案涉车辆的银行贷款手续。二审认为,李某提供的车辆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而于某确实办理了分期车贷,李某作为违约方,应对于某的车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予改判。李某已履行上述款项。

法官提示,二手车虽具备价格优势,但普通消费者对其真实车况往往难以辨别。消费者应在有经营资质的车商处购车,充分对意向车辆进行考察,必要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权益;卖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二手车的来源、是否存在缺陷及事故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实,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健康有序、诚信友善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连云港法院高度重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工作主线,依法审结了一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为改善消费条件、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升级营造一流法治环境。肖 晓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