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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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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主播未完成约定直播时长 太仓法院审理判赔违约金

日期: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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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络直播行业兴起,主播成为很多人向往的职业,但主播与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较多、违约金过高等问题,直播从业者普遍年轻,法律意识不强,稍有不慎就可能“入坑”。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经纪公司起诉主播支付违约金的合同纠纷。

2019年4月底,主播王某与经纪公司签订了《签约主播协议》,约定王某为经纪公司的独家游戏解说主播,在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时长累计不少于150小时20天,合同期限3年;若协议到期后合同一方仍未履行完其义务,则合同自动延续至双方均履行完义务为止;主播违约或要求提前解约,需支付100万元违约金。3年期满,经统计王某累计直播时长541天、1904小时,较之协议约定的每月直播时长及天数标准,尚欠179天、3496小时。经纪公司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至直播时长完成为止,王某拒绝并停止直播。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因违约给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400万元等。王某不服,认为合同已经期满终止,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签约主播协议》明确约定了协议到期合同一方仍未履行完其义务,则合同自动延续至双方均履行完义务为止;王某在自动延续的合同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协议约定王某按约完成直播时长及内容,则经纪公司每月支付王某保底工资60000元,若当月直播收益≥120000元,则支付王某50%直播收益,保底工资不再支付,若当月直播收益<120000元,则支付保底工资,不分配直播收益。综合考量合同具体履行情况以及主播行业特点,经纪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远超过合同约定违约金、王某主张违约金约定不合理均依据不足,故按照协议约定认定王某应支付经纪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作为网络主播,在签约经纪公司前务必全面关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避免承诺了合同义务又无法实现导致被追究违约责任。徐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