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表明人车发生碰撞 责任如何划定
日期:02-07
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乡间窄路上,与同向步行的老年人李某相遇,在接近李某时王某鸣笛示意后继续向前行驶,李某因腿脚不便避让车辆时摔倒在地,造成股骨颈骨折,直到车辆停止时,车辆前轮紧挨倒地的李某脚部。
交警大队对车辆及碰撞检验后,无法确认王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行人李某是否发生接触,以现有证据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本案焦点:在无证据表明车辆是否与行人发生碰撞时该责任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没有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要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无证据证明车辆与人实际发生接触的情况下,李某因避让车辆致摔倒受伤,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李某作为行人,应享有道路优先通过的权利,但对自身安全也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在道路通行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应礼让行人,但其驾车发现李某并鸣笛后仍继续行驶,客观上造成了危险的局面。虽然无证据表明人车是否发生实际碰撞,但李某作为行人,其对于危险的回避能力明显弱于驾驶机动车的王某,摔倒在地亦是因避让车辆所造成的。
王某的驾驶行为对发生此次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疏忽大意,没有对自身安全起到注意义务,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