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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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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金湖法院向虚假诉讼当事人开出罚单

日期: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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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持未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想浑水摸鱼,结果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近日,金湖法院以杨某虚假诉讼,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2022年10月,原告杨某持被告陈某出具的20万元借款的借条向金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及其利息。然而,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出具借条属实,但原告未履行实际交付义务,与原告并没有发生实质上借贷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孰是孰非?法院通过举证质证并调取相关物证人证等证据,终于查明了案情的真相。

2016年7月28日,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杨某商议借款20万元,并在借款实际交付前向杨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载明还款期限及其承担利息。银行监控显示,2016年8月1日上午,陈某与杨某共同到某银行,杨某通过名下的银行卡向陈某名下的银行转存20万元。时隔3分钟后,陈某在杨某的要求下,又将刚转入的20万元转存到案外人陈某勇名下的银行卡中。当日下午,杨某通过案外人陈某勇名下的银行卡又将这20万元回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里。

在转存过程中,这20万元只在陈某的银行卡上停留了3分钟,然后绕了一圈又回到杨某的银行卡里,陈某并没有实际取得和拥有。当法官问及杨某,为什么要让陈某将这20万元转到案外人陈某勇名下的银行卡里时,杨某回答,是陈某用于偿还案外人陈某勇之前的债务。对杨某的说法,陈某当即予以否认,辩解自己从未与案外人陈某勇发生债务关系。为核实双方说法,法庭传唤案外人陈某勇到庭。陈某勇证实,其与案涉被告之间未发生过借贷关系,其名下的案涉银行卡一直被案涉原告杨某持有。至于案涉20万元转存和转出之事,是由杨某持有他的案涉银行卡在背后操作,他并不知晓。

法庭还查明,2021年,杨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其刑事判决书中就含有“杨某未实际向陈某交付2016年8月1日的20万元借款”的内容。据此,法院认为,杨某行为属于虚假诉讼,遂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处以1万元罚款。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晓伟 朱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