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设备不符合双方约定技术标准为由 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日期:01-31
2020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乙公司采购某智能化焊接设备一套,价格为120万元,并约定详细的技术标准,其中,约定“全部完成的时间为35分钟”。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96万元货款后,乙公司将设备发货至甲公司处安装并进行调试,但双方就调试验收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设备完成全部流程的时间远远超过35分钟,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货款96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违约金及相应损失。
本案审理要点在于,乙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否符合双方约定?若不符合约定,甲公司能否据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协议,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两者之间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并且,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约定解除不一定以违约为条件。当事人主张相对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是认为相对方的履行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司法实务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根本违约,需根据违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斟酌判断。当事人对于其意欲达到的特殊合同目的,应当在订立或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明示,如此才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公司采购设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技术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的时间为35分钟”,但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完成整个生产流程的时间远远超过35分钟,该技术标准关系到甲公司的生产效率,乃至最终的经济效益,该项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会对甲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导致甲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瞿森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