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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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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未尽护养义务造成被护养人死亡的责任承担

日期: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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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张某系张某宝之子,原告施某系张某宝之妻,张某宝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2022年6月29日,张某、张某宝与护理院签订《入住协议》一份,对张某宝入住绿康缘护理院事宜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张某宝曾因病住院,入院、出院情况均载明其吞咽差、咽反射消失。出院医嘱为注意饮食习惯等。

2022年6月29日下午五点左右,护理院派车前往医院将张某宝接往护理院入院。当天下午6时18分左右,张某宝在就餐时误吸致食物呛入气管,呼吸困难。护理院聘请的抢救医生薛华骍对张某宝进行相关抢救措施。下午6时49分,扬州洪泉医院高某到达护理院并参与抢救,按急救流程给药、抢救。后张某宝于当日被送往扬州洪泉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于2022年7月2日早上7时42分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搏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张某宝发生意外后及时实施了恰当的急救措施并通知了家属,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但被告对张某宝的护理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情形,故被告护理院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对张某宝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护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施某因张某宝死亡造成的损失299911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护理院是否承担责任,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老人有病史,且护理院已进行相应措施,不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护理院作为护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机构等护理院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场所,负有保障入院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是老人家属与护理院签订的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责任的条款,但这种免责条款加重了对协议相对方的义务,本身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即使在协议签订时提供格式条款方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若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人遭受侵害的,仍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护理院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更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年老体弱或者存在各种疾病的老人,更应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并针对老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完善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同时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做好突发情况预案,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免受事故侵害,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感。

本案中,被告在老人入住之时应当及时翻阅相关医疗文证,并对护工做好工作安排及相应注意事项的提醒。但是由于老人入住护理院时间较晚,被告在交接时对相关注意事项如饮食习惯等有所遗漏,未予强调、重视。而护理人员倘若对老人的身体状况足够了解、重视,工作人员对老人的护理工作足够细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老人噎食的概率,从而减少老人因吞咽困难而发生悲剧的概率。王秋雨 史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