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拆迁安置房被骗 房屋中介应否担责
日期:01-17
2021年12月初,戴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房产中介公司李某发布涉案房屋的出售信息,并进行了现场看房。在看房的次日,艾某(甲方)、赵某(乙方,戴某儿子)、中介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载明,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房屋总价款为49万元。后戴某向艾某支付房款46万元,艾某向戴某出具收条。戴某后发现艾某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系伪造,艾某并非房屋所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2月,艾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31.5万元。后,戴某、赵某实际获得退赔1.5万元。戴某、赵某认为该中介公司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其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介公司应否对戴某、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大小。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戴某、赵某的房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发布房源信息前核实艾某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真实性或其他能够证明艾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中介公司主张涉案房屋系安置房,无法核实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该辩称并不能免除其应履行的房产经纪机构应尽的核实、审查义务,因中介公司并未尽到详尽的审核义务导致戴某、赵某被艾某诈骗,中介公司应对戴某、赵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中介公司对于艾某用虚假的拆迁安置协议欺骗戴某、赵某购房的事实并不知情,其仅是未尽到相应的核实、审查义务,故法院酌定由中介公司对戴某、赵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在中介合同中,中介公司是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以此收取报酬。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专业的房屋出租和出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就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进行如实报告,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着重审查并核实房产权属、主体身份、信用资信等情况,如因中介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缪 珵 胡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