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方式生育子女 离婚时不得弃养
日期:01-17
吴某与谈某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后经检查诊断,发现丈夫吴某存在先天因素导致无法生育。妻子谈某想要一个孩子,于是向吴某提出人工授精,吴某表示同意。2011年4月,谈某生育一子。
2021年4月,吴某因与谈某多次发生矛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离后,双方维持分居状态,由谈某单独抚养儿子。2022年7月,吴某再次起诉离婚,并怀疑儿子是谈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所生。诉讼中,谈某提供了相关亲子鉴定。吴某虽然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仍拒绝抚养儿子,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明知并同意谈某进行人工授精的情况下,不得以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拒绝抚养。关于吴某猜测的谈某出轨生育事项,谈某所提供的亲子鉴定也已证实纯属想象,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随母亲谈某生活,吴某承担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谈某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一子,该子女与吴某无血缘关系,但这并不是吴某逃避抚养义务、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社会道德层面上来看,受制于生育能力等因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的,对该子女有当然的抚养义务。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法院判决孩子的父亲吴某承担抚养费,既尊重了社会伦理,也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沈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