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雇员工作期间撞伤人 雇主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日期:01-17
某工厂系个体工商户,傅某受雇于该工厂,2022年8月,傅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接运货物途中,与驾驶电动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无责任,傅某负全部责任。杨某于事发当日到医院就诊,并办理住院手续,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10天后出院。事故发生后,某工厂为杨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傅某一分未赔,杨某将傅某诉至法院,后傅某请求追加工厂为被告。
杨某诉称,要求傅某和其所在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傅某辩称,对于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是其系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造成对方伤害,应当由工厂承担赔偿责任。某工厂述称,虽然与傅某是雇佣关系,但是其仅在工厂工作不到10天时间。工厂安排傅某去接货,傅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驾车出行的安全隐患,但傅某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傅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工厂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工厂为杨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已尽到了救助义务,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优先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杨某损害的原因力。傅某为某工厂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杨某损害,其所在工厂应当对杨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傅某有重大过失,只涉及工厂承担侵权责任后向傅某追偿问题,但不影响工厂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某工厂要求傅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杨某提供的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依据其损害后果,综合考虑治疗医院建议及《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有关规定,新沂法院确定某工厂应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应向杨某支付赔偿款2.1万元。作为工厂的经营者,吕某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王海波 辛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