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他人转学款违反公序良俗应退还
日期:01-10
2021年7月12日,于某与李某联系,约定李某帮助于某孩子上本地重点小学,同时收取费用52000元,并承诺上不成就退还全部费用。后于某多次询问,李某一直答复正在办理,且没有任何问题,后又称转学难度较大,需增加费用15000元,于某立即又转款15000元。但截至10月16日都没有将此事办理完成,于某已确定李某根本没有能力办理此事,要求李某停止办理并归还全部费用。于某多次催促李某要求返还费用,但李某始终未予返还,故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还款项。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为其子女在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入学,遂联系了陈某,并将原告给的6.7万元全部转给了陈某,自己分文未留。原告委托给孩子上学的事项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和正常的入学秩序,也违反了善良风俗,虽然收取原告的款项,但只是作为中间人,随之又转给了陈某,并没有实际收取。该请托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该请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女儿办理上学事宜,原告向被告支付67000元费用,双方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办理学籍转移事项,应当按照学生所在地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原、被告之间委托办理有关上学事项,扰乱了地方教育机关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违反了正常的升学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李某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被告李某认为自己属于居中帮忙的辩解意见,按照目前资金流转的便捷程度,若被告李某属于居中帮忙,完全可以提供账号,要求原告直接汇款给案外人,无任何经手费用的必要,且李某收取费用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全部转账给案外人,故对其辩解意见可不予采信。被告未及时返还钱款,应当承担因此对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于某返还67000元及利息损失。胡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