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乙为获继承权,以三原告非亡父王某甲与母亲即本案第三人林某某亲生子女为由向金湖县法院提出全同胞关系鉴定申请。全同胞鉴定与半同胞鉴定同属于我国法医类司法鉴定中亲缘关系鉴定。但亲缘关系鉴定中全同胞关系鉴定与亲子关系鉴定不同,其准确率较低,且无疑该申请有意无意中破坏了家庭稳定关系。鉴于现有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必要性,法院对被告王某乙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根据本案已有证据综合判定三原告均系亡父王某甲与母亲即本案第三人林某某亲生子女。
司法鉴定是为追寻与还原事实真相应运而生的一项兼具专门性与技术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我国法医类司法鉴定中亲缘关系鉴定包含全同胞、半同胞关系鉴定。无论是何种亲缘关系鉴定,其最终落脚点仍是归于确定父子或母子关系。限于技术发展水平,较亲子关系鉴定高达99.99%的准确率而言,全同胞关系鉴定的准确率仅在60%~80%之间。为此,对于亲缘关系鉴定的启动,通常是作为仅在父母双方均缺失前提之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本案中,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父亲因故去世,母亲仍健在,一方法定继承人虽提出全同胞关系鉴定申请,但法院在综合评判现有鉴定技术风险后,认为不宜启动本次全同胞关系鉴定。金湖县法院此举,是严格遵循民法典中继承权的来源机理,既是对本案中各方法定继承人情感的保护,也是对已故的被继承人的声誉的维护,对和谐家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查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