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从王某处购买40万元的建筑材料。王某交付货物后,张某未能按时交付货款。2022年王某将该金钱债权转让给吴某,并向张某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吴某随即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40万元。审理中,张某辩称案涉债权是双务合同中的金钱债权,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未经过张某同意情况下,该债权不能转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金钱债权40万元能否转让。一种观点认为,原债权人王某不仅享有金钱债权,还应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债权转让将造成张某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并且此时张某所欠的债务不能确定,在王某与张某未协商一致情况下,债权不能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该债权转让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双务合同中的金钱债权转让。王某转让其享有的金钱债权,通知张某即可,无须征得张某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转让后,张某认为李某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其对债权让与人吴某仍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利,可以主张扣除相应的货款,重新结算货款,但不能据此否定债权转让效力。而具体至本案,张某在接收货物后,长达三年未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期限已过,其辩称意见不能成立。3.债权转让有利于促进债的流动,活跃市场经济,优化配置市场资源。法律对禁止转让的债权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债权转让应当得到支持,从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发挥债权转让应有的作用。孙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