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金湖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孙某有从轻处罚等情节,故单处罚金20000元。
2022年4月,金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李某偿还某车辆租赁公司租金82.54万元,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因任某、李某及孙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租赁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立案后,该院依法冻结了任某、李某及孙某名下的银行及微信账户,并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然而,孙某置若罔闻不但拒不申报财产情况,而且为逃避执行还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和房产转移过户到他人名下,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该院遂依法将孙某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在执行期间违法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偿还45.63万元,取得了租赁公司谅解,且租赁公司自愿放弃对孙某其余保证债务的追偿权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伍晓伟 朱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