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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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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人工智能的挑战下应对技术性失业的税收治理体系优化研究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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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1版:江苏税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南京市税务局课题组 李秋原

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力量,应当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优化现行税收治理体系,积极应对未来技术性失业风险,扬技术创新的“就业创造效应”之长,抑“就业替代风险”之短,实现人工智能技术进步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协同发展。

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就业效应

与过去3次技术革命相比,开启全球第四次科技革命浪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冲击变得更加直接。

从短期看,人工智能依托于强大的数据库和学习能力,具有推理、判断、解决问题的突出优势,已经具备了被广泛运用于从工业到服务业的大多数传统就业领域的能力,就业替代效应远大于以往的技术革新,将直接冲击中低技能素质劳动者乃至部分高技能素质劳动者的就业。而就业创造需要历经一段时间市场需求的培育,因此,时滞性产生的技术性失业风险在所难免。

从长期看,企业作为理性的市场经营主体,其资源要素的配置主要依据要素成本来进行,当使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成本远远低于劳动者工资成本时,人工智能对就业的替代效应很可能超过对就业的创造效应。《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5—2021年,我国制造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数从5068.7万降至3828万,岗位缩减超过1200万;而作为人工智能催生和应用最广泛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同一时期的就业人数仅从349.9万升至487.1万,吸纳的137.2万劳动力并不足以弥补制造业劳动力规模缩减产生的就业缺口。面对未来人工智能全面应用,能否实现充分就业成为亟须考虑的问题。

二、人工智能技术冲击下应对失业风险的税收治理维度

(一)纠正市场失灵的经济维度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引发失业的本质是由于技术创新与应用。只要持续创新和应用智能技术,所产生的就业替代效应就会持续显现。在市场自由竞争环境下,技术进步所产生的劳动者技术性失业,是企业基于成本因素作出的必然选择。企业因使用智能技术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多收入,而将劳动者的失业风险转移给社会承担,这种趋势很难单纯依赖市场“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整,需要政府运用包括税收治理工具在内的“看得见的手”进行风险分担。

(二)保障劳动权利的人本维度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价值创造与社会文明进步的核心力量。缓解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所产生的失业风险,更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相较于企业的发展权利,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权利更容易受到相关因素的冲击与影响,需要在政策层面予以充分保障,通过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等手段,妥善处理技术性失业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

(三)维护公平稳定的社会维度

我国拥有14亿人口,更是全球劳动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就业供需平衡变得更加不稳定,从而产生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智能技术替代劳动力会导致就业规模水平下降,同时进一步拉大不同劳动技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现有研究表明,人工智能技术会对劳动技能较低的群体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导致收入分化严重,进一步加剧社会贫富不均的问题。

三、融合“技术激励+就业优先”双目标税收治理优化

(一)调整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秉承“技术激励+就业优先”的融合思维,对位于前端智能技术研发阶段的企业,进一步增强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激励形式,既保障技术创新的动力,又避免对就业规模产生负面影响;对处于中端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区分,建议提高对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位于后端智能技术应用阶段的企业,特别是购置先进设备或智能技术的企业,可适当减少相应直接针对投资的税收优惠,以避免产生过度劳动力替代的不利影响。

(二)完善鼓励雇佣失业人群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的选择不仅要体现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也应该承担起帮扶弱势群体的责任,鼓励市场主体吸引技术性失业人员,在就业需求端增强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以融合“技术激励+就业优先”的双重税收治理目标。

(三)优化提升劳动技能的税收政策

一方面,鼓励雇佣单位增加劳动者教育培训投入,例如改变现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2.5%之内进行扣除的做法,将教育经费支出从限额扣除改为实际发生额50%加计扣除。另一方面,鼓励劳动者主动进行教育培训投入,例如将劳动者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提升至每月1000元,取消对于证书数量的限制,允许按照每个纳税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合计数量进行累计扣除等。鼓励劳动者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不断提升自身劳动技能,较快地实现就业转型。

(四)推进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税制改革

兼顾“技术激励+就业优先”二元目标,在保持对人工智能技术税收激励强度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现行税制按照鼓励劳动的目标进行调整。同时,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力替代的实际影响,一旦出现大规模技术性失业现象,可以考虑对某些大规模使用物理智能机器和非物理智能软件的企业,就其来源于技术代替劳动者所产生的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临时税,或者对人工智能化和自动化程度高的纳税人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附加税,通过税收力量缓解技术性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