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当场识破三人合谋替考获刑
日期:12-28
【案情】被告人倪某某在乘车时与司机金某聊天,表示自己驾考考试科目一未通过,并询问金某能否想办法帮助其通过该考试,金某表示可以想办法找人代考,并要求倪某某在事成后给予一定好处费,倪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11月29日,金某找到熟人尚某某,以给几百元好处费的条件请尚某某代替倪某某参加科目一考试。次日,金某将尚某某带到某车管所,由尚某某携带倪某某的身份证,冒充倪某某参加了该场考试,考试结束后在签字确认、人脸识别时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被告人金某介绍尚某某为他人参加国家考试,倪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根据三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尚某某、金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倪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仅限于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也包括地方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各种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考试等。
替代考试是弄虚作假行为,一方面,替代考试作弊是对自身能力和素质的不尊重,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和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属于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让他人代替考试、介绍他人替考、代替他人考试均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参加考试,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