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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盗割电力设施受伤 责任自担

日期: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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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4版:经济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黄某在途经案涉高压线路下时,因该区域已经拆迁完毕,误认为该线路已废弃,为满足拾荒目的,在截取电线杆上承载配电箱铁皮过程中遭电击受伤,遂将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4356.85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现场勘察,认定杆线系正在使用中的高压电路,电线杆接电处距离地面2.5米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根据已查明事实认定:1.线路在事故发生时无运行异常,即排除漏电可能;2.黄某系在盗割电力设施中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黄某作为成年人,应明知电力设备的危险性,不能擅自攀爬。案涉线杆接电处距离地2.5米以上,且有警示标志,但其为拾荒故意攀爬线杆导致电击受伤,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性,攀爬、盗割行为导致触电最终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黄某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 功 王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