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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 套取银行贷款行为无效

日期: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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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5年3月23日,浩峰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浩峰公司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2幢703室房屋,面积102.6平方米,购房总价491760元,李某于2015年3月23日支付首付款191760元,剩余购房款3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同日,浩峰公司向李某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收取首付款191760元。2015年3月24日,浩峰公司工作人员卢某将191760元汇入浩峰公司的购房监管账户,汇款时备注:李某购房首付款。2015年3月25日,李某与扬州农商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扬州农商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李某同时将上述房屋抵押给扬州农商银行,双方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李某在扬州农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均由浩峰公司向李某贷款账户付款偿还。2022年3月贷款结清后,浩峰公司多次找李某沟通,要求其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但李某不予配合,浩峰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浩峰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协助浩峰公司办理上述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浩峰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是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供浩峰公司临时使用,而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浩峰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李某负有协助浩峰公司办理涉诉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的义务,至于双方在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账目或其他纠纷,可另行处理。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