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偿还房贷 借款合同应否解除
日期:12-27
顾某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房屋,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根据合同约定,其应于每月20日前还款,如顾某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银行有权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及利息等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顾某自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未按时还款,但之后偿还了贷款及所欠利息。银行遂以顾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顾某之间的借款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虽未按时还款,但之后偿还了贷款及利息,并非没有还款。其违约行为轻微,且该借款合同系购房贷款,不宜轻易解除。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顾某虽构成违约,但合同应否解除,应结合顾某过错程度、双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首先,从过错程度看,顾某虽有两期未按时偿还当月本息,但是从2023年4月份开始,每月均偿还了上月拖欠的全部本息,且截至2023年7月20日,顾某已偿还之前全部欠款本息,此后至本案开庭前也均按时向原告偿还了本息。可见,顾某逾期后均积极向银行偿还了之前所欠本息,无拖延的故意和违约的恶意。其次,从违约后果看,即便顾某数次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息,因顾某均无恶意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延期偿还本息可通过罚息方式弥补。最后,从社会效果来看,法院在处理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时,应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3年来因疫情反复变化、市场经济下行等大环境因素,导致一些家庭经济收入不稳定,住房、购车等按揭贷款未按时偿还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在处理上述涉及民生案件时,应多从老百姓角度出发,再兼顾平衡各方利益,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院经综合考虑,判定顾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宜解除。该案判决后,银行认可法院判决,未再上诉。孙 旭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