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劫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探讨
日期:12-25
案情简介 江阴市某镇辖内A建材公司为最大程度给本公司网站吸引流量,委托B信息公司改变搜索模式,并将C建材公司的部分公司名称“C建材”等关键词置于搜索推广网站的链接中。通过百度搜索网站进行搜索时,输入关键词“C建材”,跳转出的搜索结果链接中含有“A建材公司-C建材-23年信用企业”文字,点击该链接,网页界面会跳转至A建材公司网站。A建材公司与C建材公司在销售客户和销售区域存在部分交叉和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另查明,A建材公司成立早于C建材公司,行业内知名度、美誉度高于C建材公司,C建材公司对于自身知名度、美誉度未提交证明材料。
案件成因 “关键词劫持”就是指通过SEO技术手段把目标关键词的流量引到指定的网站或网页,本质是流量的劫持。本案中B信息公司只高价出售关键词而不对购买方的合法和真实性进行验证把关,也不会对搜索结果负责。致使一些不怀好意的经营者和服务提供商通过“关键词劫持”等方式混淆了品牌和产品,利用先入为主来占便宜。
案件承办观点 本案中,执法人员使用百度搜索输入关键词“C建材”,跳转出的搜索结果链接中含有“A建材公司-C建材-23年信用企业”文字,不仅其排列在搜索结果的前排,且点击该链接,网页界面会跳转至A建材公司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只针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因C建材公司不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判断),A建材公司利用C建材公司的简称进行搜索劫持并不违反上述法规。本案所存在的关键词劫持后果系源于A建材公司行为所造成的用户混淆,而非用户主动选择,A建材公司行为与C建材公司流量流失的后果具有直接关系,即A建材公司获取的涉案流量不具备正当性。显然A建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应当予以惩罚。基于上述考虑,A建材企业利用关键词劫持手段,实质造成了用户混淆,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承办人员遂采用上述法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黄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