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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相约踢球受伤谁来赔偿

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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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王某是一名足球运动爱好者,一日,王某同李某等人相约一同前往体育场踢足球。比赛中李某面对门将王某形成“单刀”,李某在临近球门处向球门进行大力抽射,由于球速过快,王某反应不及,直接被击中左眼,一时无法看清。事发后王某被李某送至医院,后被诊断为左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方积血,后期治疗康复等花费上万余元。

李某是否应该对王某的眼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运动属于广大群众所接受的积极有益的体育运动,且具有一定风险,属于上述条款当中的文体活动。李某是足球比赛中的参与者,实施的射门行为属于正常体育活动行为,考虑到足球运动中的行为往往就在一瞬间产生,行为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判断行为的合理性,可以认定该射门行为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性。因此,王某受伤属于自甘风险,李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该案当中李某和王某相约一起踢球,受害人王某和行为人李某均无过错,应当按照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来分担损失。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行为人李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生命在于运动,体育运动虽有受伤致残的风险,确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必需品”。如若参加体育运动就须对其他参与者的受伤风险承担责任,那么势必会打击大家对体育运动的热爱精神,进而对其敬而远之。因噎废食绝不是生存发展之道,何况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谁也无法预料危险什么时候来,只有鼓励运动、热爱体育、防范危险才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长久追求。董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