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时“从天而降”的物体致人伤残,是该自认倒霉还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都市生活中,高楼大厦快速拔地而起,高空抛物案件时有发生。
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家楼下时,黄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向庾某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生效裁判认为,庾某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黄某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小孩,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是其监护人,庾某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亦同意赔偿。遂判决黄某向庾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进行了明确要求,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依法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中的黄某家小孩进行高空扔矿泉水瓶,其应当承担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因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
高空抛物的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实验表明,一颗30克的蛋从18楼高空抛下会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在高空抛物的案例中,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小小的不经意行为可能酿成大错。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若故意进行高空抛物,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他做起,规范行为,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张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