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审查认定模式思考
日期:12-20
2022年4月29日,被告陈某由被告王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借款13万元。被告陈某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被告王某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某银行提起诉讼。被告王某向法院提交某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登记评估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某医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医疗资料,辩称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否认其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虽然该当事人未经特别程序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初步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存在欠缺时,仍应当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并就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不宜以未经特别程序认定为由直接认定当事人主张缺乏依据。
成年人一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则不具备行为能力。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及辨认程度的审查是认定成年人行为能力的关键,而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审查,是司法实践中这一关键问题的核心所在。有观点认为,成年人只有在经过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之后才能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也有观点认为,在未经特别程序认定的情况下不应排斥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个案判断。
笔者认为宜实行特别程序与个案审查双重认定模式,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认定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成年人行为能力认定的必要条件,而在未经特别程序认定的情况下,亦可以通过个案事实审查综合认定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状况。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及认知状况直接影响行为能力,因此个案审查中往往较为倚重鉴定结论、精神残疾证及医学诊断等证据。然而,行为能力是法律概念而非医学概念,对于鉴定结论、精神残疾证或者医学诊断等证据,仍应当就该类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与当事人作出行为时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作出判断。一般而言,相关证据指向的时间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间间隔越短,证据的证明力相应也越高,但未经特别程序依法作出认定的,个案审查中将被课以较高的举证要求。所以申请特别程序作出认定,可能是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有效保障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选择。
本案中,结合王某提交的出院记录等证据来看,其在2021年7月—2021年12月间患有右侧基底脑梗及脑出血,但其并未提交能够判断其在签订案涉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相关的证据材料。即使同一种类脑部疾病也会因个体的发病症状、轻重程度以及特定时间段内是否处于发病期等情况的不同而使得对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存在差异。被告王某未进行司法鉴定或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宣告其在签约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凭就医记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委员会通知书等主张其签约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依据,难以认定案涉《保证合同》签订时其具有不能正确或真实表达意思表示的情形。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