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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当事人主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 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认定

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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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1月,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唐某56万元款项,后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偿还借款54万元及利息,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要求唐某向王某支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2022年4月,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财产,该案诉讼过程中,唐某与王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返还唐某125000元,在王某上述债权中直接抵销。诉讼终结后,法院于2023年2月执行结案,唐某认为,其被法院冻结的56万元拆迁款应支付给王某315000元,余款245000元因王某的保全给其带来了实际的损失,故唐某要求王某赔偿因超额保全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18864元。

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相应财产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给付义务少于原告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此种情况下,原告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将来胜诉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但因财产保全措施先于判决做出并执行,而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财产保全措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规定旨在防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权利的滥用。但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以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对判决结果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就申请数额而言,当事人仅能根据其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请求,并不足以判断裁判的最终结果。因此,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衡量与法院裁判可能存在误差,诉讼请求与实际判决结果的差异性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不能简单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程度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的判断依据,而是要结合其申请保全财产时是否尽到了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认定。

本案中,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唐某相应财产,系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诉讼权利的合理行为,其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与诉求相当,而双方之间除民间借贷外还存在其他纠纷,案件相对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法院最终执行金额少于冻结的财产金额,但不足以证明王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唐某要求王某赔偿的诉讼请求。陆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