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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非法捕捞水生植物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日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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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明知洪泽湖处于封湖禁渔期,仍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组织郭某、范某、王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盱眙县洪泽湖武小圩水域捕捞芡实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H县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H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邱某非法捕捞芡实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应为水生动物,水生植物不在本罪的保护范围内,故非法捕捞芡实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水生动物,而且包括水生植物,故非法捕捞芡实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为“水产品”。所谓水产品,一般是指我国水域中出产的动物、植物、藻类等的统称。主要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包括各种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将“水产品”理解为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情形,并没有超出“水产品”一词的文义可能射程。

2.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法沿革来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该罪名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当时的立法者更多地着眼于水产品本身的经济价值,进而认为行为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主要体现为对经济管理秩序的破坏。但是,随着国家对环境资源法益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立法者及时转变思想观念,认为水产品除了具有经济价值外,作为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环境资源价值。因此,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订时,将该罪名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此时的立法目的已经转变为对水产资源和水域的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保护。而水域的生态环境主要是由水生动物、植物和藻类等水产资源构成,这些水产资源与水环境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形成动态系统。推进水生动植物资源的全面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因此,将“水产品”理解为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情形,是符合当前水域生态环境一体化、系统化保护的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

3.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也均将“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纳入保护的范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刑法在设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时并没有对“水产品”作限制性规定,故“水产品”的范围应当与渔业法等行政法规定的“水产品”保持范围一致。单 悦 崔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