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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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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日期: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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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经济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从历史上看,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中特有的司法程序,有着很古老的渊源。单纯地从相关具体制度来考察,从《汉律》开始,我国就有了死刑复核的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已经成为“一代大典”,前后共有2000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但是汉代的死刑执行统一在“秋冬行刑”,同时《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即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这样,我国的死刑判决便有了初步的复核制度。

隋唐时期,对死刑判决的执行,须奏请皇帝批准。除“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及部曲、奴婢杀主”等死刑判决只经“一复奏”即可执行外,中央所在地的死刑判决,须向皇帝“五复奏”,地方州县的死刑判决,须向皇帝“三复奏”,且待皇帝批准下达三日后方能执行。对于违反上述程序的官员,《唐律》还特别规定:“违者处徒刑一年。”

明朝的死刑复核案,实行“会审”“园审”和“朝审”制度。英宗鉴于“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因此下令“自天顺三年为始,每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奏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不冤枉,永为实例”。另据《明史·刑法志》载,死刑的最后执行都要报请皇帝裁决。

清朝的死刑案件,由初审机构逐级向上审转复核,最终由督抚向皇帝具题。按《清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封建国家统治的犯罪,应判处“斩立决”或“绞立决”外,其他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的罪犯,可暂判“斩(绞)监候”,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刑部三法司或九卿会审。作为“秋审大典”的秋审,是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理各省的死刑复核案件。会审以后由刑部向皇帝具题。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留养承祀(情节虽较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于死刑)”四类,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相当完备、周密,其特点在于:一是复核程序相当完整、严格。封建统治者在国家律法中明文规定复核程序的运作过程、参加机关、组成人员,甚至规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措施与复核程序最终的处理结果。这在封建专制的法制条件下是罕见的。二是复核程序非常细致。从唐朝开始,依罪行轻重与犯罪地点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一复奏”“三复奏”“五复奏”三种不同的复核程序。至明清,更是针对不同罪行详细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复核程序。三是参与机关特别广泛。最终通常由最高职能部门提请皇帝定案,保证对复核程序的最大监督。四是影响巨大。至清朝形成“一代大典”,积累了丰富的立法技术与法制经验。

中国古代文明缺少平等的主体与权利意识,皇帝作为各种权力包括司法权的掌握者,视封建制度下的死刑复核程序为其加强最高统治者集权程度的工具,所谓“从实审录,庶不冤枉”只是一种堂皇的借口。事实上,封建统治者常常任意杀戮,株连无限,而死刑复核无法有效发挥其“恤刑慎罚”的作用,这在根本上扭曲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宝贵的历史遗产,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至今仍有着很大的启发与借鉴价值。 陈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