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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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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浅议抚养权变更后,原抚养人能否追索抚养费

日期: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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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李四(男)和张三原系夫妻,于2012年3月8日生育女儿李某某。2014年3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某由李四抚养,张三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自2018年9月小孩上小学起,孩子就由李四和张三轮流抚养。2022年8月11日张三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判决李某某由张三直接抚养。2022年11月30日李四以李某某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支付自2014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4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抚养权变更后,原抚养权人能否以小孩为原告,起诉现抚养人要求支付变更前未付的抚养费。

一种观点认为,李四有权以小孩名义向张三追索抚养费,理由是张三未支付抚养费,李四代替张三履行了抚养义务,其抚养费用是自己支付的,那么就有权要求被告进行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李四无权向被告张三追索抚养费,理由是法律规定享有抚养费请求权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规定父母可以提起抚养费追索请求。一方如果要提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只能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而本案开庭审理时抚养权已变更,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是监护人,亦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故李四不能作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首先,法律规定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为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立法本意是在未成年人还没有能力养活自己、照顾自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得未成年人能够生存下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李四虽然履行了张三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但该抚养费的追索权利主体不是李四,而是未成年的女儿,但本案开庭审理时抚养权人已变更为本案被告张三,而李四以小孩为原告起诉现在的监护人,并非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且起诉现监护人要求支付抚养费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来说,也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一种帮助的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父母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陈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