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身保险产品执行案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12-14
近年来,随着保险类型的增加,具有财产收益功能的各种保险较为多见。执行理财类保险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或规避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调研发现,在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效果。
健康险、意外险的可执行性较低。以健康险、意外险为代表的人身保险的人身保障属性强、理财属性弱。被保险人未出险时,健康险、意外险的有价性体现在保单的现金价值上,因健康险、意外险缴纳的保费少,故而相关保单退保后的现金价值也较低。此外,被保险人出险时,保险人理赔的保险金一般只覆盖被执行人就医时的医疗费、营养费、护工费等,而这些费用均为必要的治疗康复费用。因此,健康险、意外险出险后保险金的可执行性较低,只有被保险人出现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保险金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部分。
保险机构对保单停效或失效的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有的保险机构将中止期内的保单称为停效保单,将已过中止期的保单称为失效保单;有的保险机构则将前述停效保单也称为失效保单。因此,在执行失效保单时,执行法官往往要再次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保单能否复效。对于能复效的保单,执行法官要询问投保人是否申请复效,如投保放弃复效权,则直接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如投保人坚持行使复效权,则被执行人或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应提供与保单现金价值等价的财产替代执行。
保险机构对司法冻结保单的要求缺乏统一。有的保险机构对司法冻结保单的态度是“只进不出”,有的保险机构则是既允许“只进不出”,也允许“不进不出”。“只进不出”“不进不出”主要区别在于保险机构是否允许投保人继续缴纳保费。在两全险、万能险等具有理财、储蓄性质的人寿险中,投保人每年缴纳的保费往往较高,投保人继续缴纳高额保费的行为或构成规避执行。而对于设立了质押贷款的保单,有的保险机构不支持司法冻结。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所有的保险公司均不支持对保单的轮候冻结。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针对人身保险的类型特点采取区别化的执行措施。对于理财性、储蓄性较强的寿险应强化执行措施、应执尽执,包括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人身属性较强的健康险、意外险等,应做到善意执行、刚柔并济,尽可能地保障被执行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与银保监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保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保单状态不统一、冻结方式不统一等问题进行会商,推动形成统一执法尺度。最后,完善反馈机制,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披露涉案保单更多信息,如保费是否按期缴纳、保单状态、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是否已被冻结等。舒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