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梨苏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梨苏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05民初96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制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刘一武、苏州诺满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孝梅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505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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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祥玉、张祥喜、陈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刚与被告张祥玉、张祥喜、陈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 0505 民初8633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郭明、李欢:本院受理原告梁前进与被告郭明、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 0505民初8750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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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恒通嘉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505 民初5835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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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颖、吴磊: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与被告蔡颖、吴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 0505 民初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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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银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伍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苏0505 民初 821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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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丽、郭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龙小丽、郭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505 民初 8222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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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勤荣:本院受理原告盱眙鑫盛纺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23209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桂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盱眙县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宿豫县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23年12月3日经全体股东决定予以解散,清算后注销该厂,并于2023年12月10日委托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协助清算组处理相关事宜。现清算组依据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宿豫县新型建筑材料厂的债权人以及职工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请宿豫县新型建筑材料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公告刊登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法律措施。
三、请宿豫县新型建筑材料厂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它经营管理人员等)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清算组的询问;3.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赵校,电话:13905244499
刘展序,电话:15240378886
宿豫县新型建筑材料厂清算组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