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日期:12-13
○丹阳市司法局 戴 琪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也是地方发展经济、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基础,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妥善化解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行政争议,是征地拆迁部门、人民政府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当前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仍然十分突出,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
一是政策规定不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完善。根据现行土地征收的法律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对户的分立与合并计算,户口外迁的大中专学生、农转非等特殊人群是否计入安置人口及在何种条件下计入安置人口,均存在不同的做法和理解。再如拆迁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确定。对于因历史原因未经审批即建造的房屋,是否以及如何计入拆迁安置面积,存在做法不一的情况。
二是法条认定冲突,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性质界定不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该土地上的房屋,按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征地拆迁部门一直也是如此操作的。但物权法出台后,该法第四十二条对征收土地与征收房屋作了明确的区分,表明房屋不再是地上附着物,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但如何补偿至今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三是履职程序不当,群众知情权及诉求渠道不畅通。征地拆迁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履行正当程序的状况不乐观,并没有充分保障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这使得其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应有保障,其寻求救济的意愿、合法权益的实现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被代表”状态。由于程序上的瑕疵或不合法,也就使得征地拆迁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农民的意愿,从而在制订政策时予以考量,导致将这类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化解在初发阶段的目标落空。
综上建议:一是做好信息公开。事前要全面公开各项征收补偿的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思想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事中,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二是强化风险意识。对有出入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职权范围中做好与群众利益的平衡工作,倾听民声,达到群众利益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向上级总结反馈漏洞问题,及时查漏补缺。三是提升执法能力。厘清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征迁部门工作人员正当履行程序意识,强化行政执法流程、注意事项,针对性开展考核,通过者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