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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

日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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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经济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课题组 王 琦

“绿色发展”是我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绿色税收通过税收的形式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矫正危害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在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方面发挥了激励与限制作用。我国应加快绿色税收改革,促进绿色消费发展。

一、国内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不足

(一)征税客体范围偏窄

与低碳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主要有: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等。其中,消费税并未将常见的对环境污染大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含磷洗衣粉等纳入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方面,作为全球气候变暖的杀手——二氧化碳,以及“光污染”等项目也未纳入计征范围。资源税方面对动植物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等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可再生资源也缺乏税收调节。

(二)征税标准规定较低

消费税部分税目税率设置相对较低,如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仅征收 5%的消费税,对于引导绿色消费的作用不足。税率差别也不明显,如对超大排气量汽车和能耗高的汽车的生产与消费缺乏调节力度,对酒类产品未按照酒精含量制定差别税率等。差别不大的税率结构, 不足以引导纳税人的消费倾向。

(三)优惠政策力度偏小

虽然我国在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设置了一些绿色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纳税人低于国家及地方标准排放的,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征;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但是这些优惠政策效用有限,与绿色生产需要增加的成本相比,力度显得不足。

(四)税种关联程度偏低

《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标志着绿色税收的主税种正式形成,但现行的税收政策相互衔接不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虽然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但是他们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难以形成合力。

二、完善绿色税收政策,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绿色消费

(一)完善税目设计,扩大征税范围

在税目设计上,应扩大污染环境、消耗资源的征税范围。在消费税方面,应尽早将一次性纸制品、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等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在资源税方面,应根据资源损耗情况限制对森林资源、动植物资源、草原资源等的消耗。在环境保护税方面,应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逐步纳入征税范围,营造绿色地球。

(二)完善税率设计,体现客体差别

在税率设计上考虑使企业采用绿色生产的成本低于破坏环境而承担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绿色生产的动力。由于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不同,税率的设计应该更加细分。对于资源税而言,应根据资源的稀缺度来设置不同税率,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对于消费税而言,应按照资源的生产能耗来设置差别税率,促使企业采用更节能的生产方式;对于环境保护税而言,应按照污染程度的不同来设置差别税率,促使企业采用更加环保的原材料生产。

(三)加大优惠力度,促进绿色消费

应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的支持,对使用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资源进行绿色生产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种减免优惠。还应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进行激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扩大绿色消费的税收优惠范围,引导公众的绿色消费倾向。

(四)加强税种联动,发挥税收合力

对于污染大的企业,不仅在环境保护税上加以征收,应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要体现,发挥绿色税收合力的作用,提高企业对于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的认知,促进绿色生产,引导绿色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