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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 子女无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日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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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4年,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某离婚。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雷某与王某某就婚姻关系、婚生女王小甲的抚养问题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王小甲随雷某生活,其抚养费用(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雷某承担……”,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王小甲随母亲雷某共同生活至2023年4月,王小甲向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的审理要点在于,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以放弃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否在离婚后以子女名义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家庭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的约定可以随意变更。处理抚养费纠纷案件过程中,在尽可能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同时,也应当维护合法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时,其对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抚养子女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当是有明确认知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此时,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必要时”,即应综合审查抚养子女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明显增加等重大情况的发生。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雷某家庭发生重大变化且发生重大情势变化,或者发生雷某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王小甲生活、影响王小甲健康成长的情形,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特定情形,则应当尊重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的效力,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王小甲的诉讼请求。瞿森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