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的借贷行为触犯刑法“红线”
日期:12-13
2020年,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出借10万元,借条中未载明利息约定,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借款的来源为原告李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
从表面上看,本案貌似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不会与刑事犯罪有牵连。但本案的重要注意点在于原告李某的资金来源。经查证,原告李某是于出借前一日向银行办理贷款并成功获取贷款10万元,在第二日就将贷款出借给被告王某,并约定了高于自己贷款利率的利息,原告李某也承认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故原告李某的行为涉嫌犯高利转贷罪。
一些不法行为人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而以高利率转贷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根本不严格审查高利转贷对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因此,这些不法行为人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秉持公平审慎的心态去对待经济往来,不应有“占便宜”的想法,有时候占小便宜反而会吃大亏。陆 丹